根据《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》(东府〔2006〕72号)以及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
第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:专利申请人、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本市注册的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;
(二)在本市有经常居所、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;
(三)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;
(四)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;
(五)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;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;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、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,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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