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当前所处位置:首页->科技政策

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操作规程



  

根据《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》(东府〔200672号)以及《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
第一章 工业设计机构资助

第一条 资助对象:

(一)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;

(二)国内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;

(三)我市有一定规模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;

(四)我市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。

第二条 申请条件:

(一)从事工业设计满两年;

(二)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;

print打印当前页  close关闭窗口  return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