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》(东府〔2006〕72号)以及《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第一章 工业设计机构资助
第一条 资助对象:
(一)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;
(二)国内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;
(三)我市有一定规模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;
(四)我市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。
第二条 申请条件:
(一)从事工业设计满两年;
(二)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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