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》(东府〔2006〕72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
第一条 资助对象:在我市依法注册的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。
第二条 资助方式采取计划制,资助内容包括:
(一)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;
(二)新产品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;
(三)高新技术成果转化、推广应用;
(四)涉及社会民生发展及公益事业的科技研发活动;
(五)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。
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:
(一)人员费: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(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,其工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开支,并在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,不得在市财政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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